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资股,以及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外资股有没有表决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资股,以及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外资股有表决权,因为有关人员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北京市可以向外资开放其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
为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国务院调整了外商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其中,不仅同意从即日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其管理办法调整为“北京市应当制定并发布鼓励外商投资开办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也作了调整。即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区,取消信息服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扩大开放北京市服务业综合试点示范区、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只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参股比例限制。
二、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由境外投资者和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区可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境外投资者募集但在境内上市的股票,即b股,通常称为b股。b股面值以人民币标示,以外币认购和买卖。b股上市公司相对较少,且主要基于一些老传统行业,因此选股比a股容易得多。另一方面,从长期投资的角度来看,b股也是外币资产配置的理想标的之一。
此外,国有股和法人股实际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我国资本市场刚建立的时候,上市公司基本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背后的控股股东都是国家或者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是,市场上出现了独特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即国有或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股,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扩展资料:
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外上市外资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由中登公司记存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B股称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
“B”,区别于“A股”“H股”、“S股”等含义没有特别意思。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这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拓展资料:
B股的“B”,仅相对于A股的“A”而言,无实际含义,区别于“H股”、“S股”等含义。
①公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一种股份形式。在发行过程中,公司通过章程给不同股份形式赋予不同的权益,使公司股份出现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赋予B股的权益也不尽相同。比如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有些国家的B股为优先股,只享受固定红利分配,没有投票选举权等。
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此后,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费用的投资基金,但是这种基金要交纳佣金及年费。如果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的续存期限短于6~8年时退出,通常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投资者如需买卖深、沪证券交易所B股,应事先开立B股账户。
B股开户步骤: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
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第四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
(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第五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殊事宜,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三)被选定的公司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司方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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