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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欧阳昌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欧阳昌琼 证监会2020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南都记者关注到,4月21日,常委会就两个分编进行分组审议中,对于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如何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以及建立动产担保抵押、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好营商环境等问题,成为分组审议的焦点。
1
70年产权
到期后怎么办?
建议国务院抓紧研究明确续期期限、费用、方式方法
有关房屋产权使用期限到期的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有所体现。根据草案二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办理。”
就此,多位委员呼吁:有关产权期满后如何续期,应作出明确。
“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分组审议总谈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建议删除草案上述规定中“行政法规”的表述。
而鉴于目前现行法律和法规中还没有相关规定,王东明建议:应加快研究这一问题,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进而下一步在立法中补上空白,“城市土地管理法、房产税法等都可以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也认为,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将直接影响到千家万户对未来负担的预期以及房地产市场。“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复杂问题,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廖晓军亮明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也表达了同样的建议,他呼吁,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同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
如何破解
中小企业融资难?
建议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
物权统一登记制度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分组审议中,也有多位委员关注到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问题,呼吁在民法典中就此作出规定,以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升营商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绍史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法检查,现实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融资难、融资贵。
“融资难的一个难点在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担保抵押物。很多中小企业没有那么多房产、地产和其他不动产,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是高科技企业,拥有相当的轻资产——— 也就是动产,但是这些动产担保抵押时就遇到很大困难。”徐绍史介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对此,中小企业非常欢迎,认为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实际上利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制度、相关资产变现能力差等原因,在实践中落不了地。
徐绍史建议,对此应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民法典中适当地加以规定,“这个瓶颈不突破,中小企业、高科技轻资产企业,融资抵押和担保问题恐怕难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昌琼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国家对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实行集中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行集中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是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需要。”欧阳昌琼说,去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在世界银行的评估报告中有大幅度提升,但动产担保交易的登记不统一,还是我们的丢分项。目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分散在各个主管部门,规范登记的也很少,这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问题,也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3
如何加大
个人信息保护效力?
呼吁加强个人隐私泄露行为惩罚力度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详列多条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的规定。审议中,也有委员指出,当前草案中“个人信息”的范畴过窄,需进一步拓展“个人信息”的内涵;同时,还需加强对泄露个人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指出,当前人格权分编草案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过窄,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不相适应,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他建议,结合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2017年12月2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对个人信息的范畴做进一步扩展。
南都记者对比发现,根据上述三份文件的规定,“通信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征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目前尚未被纳入民法典人格权分编的规定范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也建议,将“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这类信息。否则,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吕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杜小光则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提出建议。
王砚蒙坦言: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他近期也深受其扰。“前段时间我买了个房,现在平均每天接到至少五六个装修电话,能准确地说出我买的是哪个小区、几号楼、几号房,严重侵扰了我个人的生活安宁。”
在杜小光看来,可怕的是,如果个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可能导致生命财产损失,比如家庭成员信息、住宅信息泄露后导致的妇女儿童被绑架等。“在信息互通的时代,获取信息越来越容易,保护信息越来越难。强烈呼吁加大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加大个人隐私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杜小光说。
4
草案二审稿
新增规定
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新增了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就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研活动的规范作出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看来,这一新增规范,很好地回应了人格权新的发展问题,也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格权保护不断扩大的需求。
但他认为,对此的立法应当更加严格,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从事此类活动,除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还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违背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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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在初次审议时,物权编草案中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的规定,将这个备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推上前台。该草案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比可见,物权编草案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句话。
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民法学专家孙宪忠表示,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他建议把物权编草案第152条后头这句话删掉。
温州宅地续期案例
何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类别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等。
简单来说,就是普通民众购买的商品住宅,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获取代价为开发商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随之转化为房屋的成本之一。实质上,这个成本是由购房者来最终承担。
换言之,民众购买商品住宅已为70年产权的土地支付费用,那70年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政府会收回土地吗,还是要再支付一笔土地出让金来续期,抑或无偿续期?
宅地产权如何续期问题也早已进入中央决策视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虽然中国房改至今不过二十余年,大部分地区,大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距离70年到期还有很长时间,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不明确这一问题的答案,与此相关的悬念与担忧,便会始终盘旋在房地产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之中。
况且,由于中国房改进程的复杂,宅地使用权的期限并非各地一致,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住宅早已到期,这在广东、浙江已逐渐成为一个问题。
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手续费,引起外界哗然。原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此后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调研。
当年12月23日,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的王广华表示,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屋毕竟涉及少数,外界更为关心占绝大多数的宅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处理,是否也会沿用温州的处理办法?
王广华当时也表示,对带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部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宅地产权续期问题也曾出现在全国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总理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有句古话:有恒产者有恒心。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普遍关心可以理解。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的理解和解释近年来却时常出现分歧,是否需要另外再度缴费,各方争辩不一。有专家认为,目前《物权法》149条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曾参与《物权法》编撰进程的孙宪忠一直强调,依据这样一个条文,我们可以知道:使用期限届满了,使用权就应该自动续期。什么叫自动呢?自动就是无条件,不收费。
但这个观点并未成为各界共识,否则也不会出现上述温州事件。
是否收费成核心问题
作为物权中重要的一类,2018年8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编草案也不得不面对宅地使用权问题,但仅仅对此做了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018年8月27日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
沈春耀表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与《物权法》相关条文对比,物权编草案多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粒石子再小,抛入水中也能引起阵阵涟漪。在去年8月份的初审中,一些与会人员就这一措辞提出了不少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忠华表示,关于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目前的规定给大家两个信号,第一个是自动续期,这是不能回避的。第二个是费用征缴或者免除,由有关法律规定,给大家的印象就是一定要收费了,只是征缴还是免除的差别,这种政策取向还要研究。
“另外一定要和当前正在研究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果这里做一个明确规定,对下一步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会有积极意义。”冯忠华说。
欧阳昌琼委员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提供一个基本遵循。比如城市住宅用地的问题,至少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提出一个带有指向性、原则性的意见。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自动续期,应该有一个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而不是反过来,等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国务院作出决定以后再来修改民法典里面关于住宅用地的条款。
“比如,自动延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延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就是收不收钱,如果收钱,收的钱叫费叫税还是叫租,至少有一个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欧阳昌琼说。
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同时还担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孙宪忠表示,在“自动续期”后面加上“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句话,“自动”续期是不“自动”的了。法律草案这个条文的精神就是,还是要收费的,收费是个大原则。不过怎样收费,物权编现在不规定,将来还得要有别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他认为,这个草案内容一下子就把原来的立法给改变了,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
“我们一定要从真正保护人民权利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一定要把物权编草案第152条后头这句话删掉,留下这么一个尾巴实在是太不好了。”孙宪忠说。
孙宪忠也参与了2018年8月份对物权编草案的初审。他在分组审议中也直接表示,对目前方案不满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
在这项涉及民众切身权利的立法过程中,争议在所难免。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在对外征求意见后可能会有相应修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已经对外征求过公众意见,但是否会对相关条款有所调整,只能在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时候见分晓。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17年6月17日,协会召开了第六次会员大会,陈共炎同志当选为会长,欧阳昌琼同志当选为执行副会长。20余年来,协会认真贯彻《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6年年底,协会共有会员1123家,其中,法定会员129家,普通会员845家,特别会员149家。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万二佣金是否合规有标准
国金证券万二佣金费率及佣金宝的合法合规性近期引发市场热议。对此,欧阳昌琼表示,佣金由券商与客户之间在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自行约定收取,由市场供求决定。同时,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对佣金费率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的,为2002年证监会与原国家计委、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股票、基金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同时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欧阳昌琼表示,券商经纪业务代收的监管费率为0.02%。,交易所经手费为0.06%。,中国结算过户费约为0.03%。,三项加总的代收最低费用比例约在0.11%。左右。在此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
“佣金从政府指导价格向市场化确定费率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经纪业务市场化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佣金费率的合法合规性可以掌握四个标准。”他说,一是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是否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是否破坏了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垄断或者倾销;四是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隐患,如果存在隐患,监管部门将“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佣金宝的合法合理性,欧阳昌琼说,目前监管部门已从媒体报道及公司提供的书面报告中获得了有关信息,建议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再来分析判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要依法处理;如果确属创新的一种,要抱着包容的心态进行指导。
互联网企业尚不能直接开展证券业务
在谈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时,欧阳昌琼表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给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吃了“定心丸”。
“我理解,对于互联网金融,首先应当促进发展,而非阻碍、限制发展,其次应当促进其健康发展,而非盲目、无序发展。”
他说,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还要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券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属于现有证券业务的网络化,这部分业务只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都会予以支持;另一类是在互联网活动中开展一部分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比如众筹融资等,这类业务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还需要在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上进行甄别,并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欧阳昌琼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基本的监管规则,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要用创新的监管理念,进行适度监管、协调监管。
对于互联网企业能否直接从事证券业务这一问题,欧阳昌琼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凡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参控股证券公司上没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现行《证券法》,并不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开展证券业务。
建议放开券商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欧阳昌琼还介绍,今年两会期间准备提交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三份建议:
一是建议允许证券公司施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目前除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使上市券商员工持股面临法律障碍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面临一些部门规章的政策性限制,证监会去年开始就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要做实券商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还需相关部门配合放开持股禁令。
二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在境外市场均为券商业务范围内的产品,但由于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券商在外汇市场上的相关业务尚不能展开。
三是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尤其建议通过券商运用Reit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此外,针对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后如何实现大机构监管,以及券商新设重启工作安排的问题,欧阳昌琼回应,金融行业大资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后要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顺应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对建立券商业务牌照管理体系的具体办法进行研究,还需要在这一思路下制定、修订有关规则。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一系列初步规定,包括明确反对“大胃王吃播”“禁止诱导超量点单”“食品浪费要收费”等,一经公开便成为社会谈论的焦点。在立法机关对于草案的分组审议中,这些规定如何细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起到更好的作用,亦成为讨论焦点。
食品浪费“怎么定”?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通过立法加强对食品浪费问题的监管,建立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很有必要。
根据草案,“食品浪费”的定义为“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在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认为这一定义尚有完善空间,给出不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认为,该定义目前还比较原则,显得学理化,建议改为更明确的具体表述:“本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昌琼认为,目前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费肯定不是仅限于餐桌上的浪费这一个环节,至少应该包括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和回收利用环节。“食品浪费,是指不按照节约标准、不合理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食品的行为。”他还建议,应当列举食品浪费的主要情形,加上“兜底条款”。
浪费行为“谁买单”?
根据草案,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对此条的可操作性,与会人员各抒己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淑娜认为,此条操作起来难度不小。“比如如何认定是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顾客到店消费都是‘上帝’,大概很少有餐饮店会拉下脸面收取所谓的处理费,这样说是否行得通?”
她还提示,此条可能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一个“敛财思路”,成了收费结账一个“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同样认为,此条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他建议另外增加一条,“对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校和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品浪费。
谈及收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包信和还指出,现实中许多饭店规定了包厢费的最低消费金额,消费者为了达到这个金额,点的有些菜实际上是浪费掉的,建议增加“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包厢费最低标准”的相关规定。
预防浪费“谁来管”?
有关预防浪费的监管问题,草案规定,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视频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醒用餐期间巡查,对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玉亭认为,此条前半部分很有必要,后半部分可再斟酌。他说,想象就餐时不断有人巡查关注,或会造成用餐不舒适。他建议删除“巡查”表述,改为“发现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
而对于更机制化的监管,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商务主管部门更多的是针对行业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直接监管,所以建议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该条的执法主体。”卫小春认为,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都列为执法主体,容易造成权责不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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